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七)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 (八)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 (十)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三)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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