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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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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 (一)会费;
  • (二)接受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发起人或者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发起人、理事、监事、负责人和会员中进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金额壹佰万元以下的,提交理事会审议;投资金额超过壹佰万元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时,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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