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三)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五)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会从事民事活动;
-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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